法律依據: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其中,家庭冷暴力作為精神暴力的核心表現形式,雖未被法條直接列舉,但司法實踐中已明確將其納入家庭暴力范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本質特征:冷暴力的核心是 “精神壓迫與控制”,通過非暴力手段摧毀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情感聯結,而非直接身體傷害。其本質是加害人通過 “精神孤立、情感漠視、行為冷遇” 等方式,達到控制家庭成員的目的。
與身體暴力的區別:
身體暴力:有形傷害(毆打、捆綁等),證據易留存;
冷暴力:無形傷害(漠視、孤立、恐嚇等),傷害集中于心理層面,證據收集難度大,但危害程度不亞于身體暴力(可能導致受害人抑郁、自殺等極端后果)。
情感漠視與孤立:長期拒絕溝通、刻意疏遠,對受害人的衣食住行、情感需求視而不見(如分房睡、長期不說話、無視受害人的求助);
言語冷暴力:經常性謾罵、諷刺、貶低,或通過暗示、威脅等方式進行精神打壓(如 “你一無是處”“離了你我能過得更好”“你敢離婚就讓你身敗名裂”);
經濟控制與限制:前文提及的 “不合理限制生活費” 屬于冷暴力延伸,此外還包括禁止受害人工作、控制共同財產、剝奪消費自主權等,通過經濟依附強化精神控制;
社交隔離:阻止受害人與親友往來、限制其外出、監控手機 / 社交賬號,切斷其社會支持體系,讓受害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
長期精神折磨:故意制造家庭矛盾、歪曲事實抹黑受害人、在子女面前貶低受害人,或通過 “冷處理” 重大家庭事務(如患病不照顧、遇事不協商)施加精神壓力。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 1091 條,實施家庭暴力(含冷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受害人可起訴要求離婚,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根據傷害程度、加害人過錯、當地經濟水平確定,通常為 5000 元 - 5 萬元,嚴重案例可達 10 萬元以上);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可根據《民法典》第 1087 條,照顧無過錯方(受害人)權益,適當多分財產。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受害人可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條,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加害人停止冷暴力行為(如禁止辱罵、禁止經濟控制、禁止跟蹤監控);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法院可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如導致受害人重傷、自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子女撫養權傾斜:
法院審理子女撫養權糾紛時,會優先考慮受害人的撫養請求(《民法典》第 1084 條),因加害人的冷暴力行為可能對子女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不適合作為撫養權人。
書面 / 電子證據:
聊天記錄(微信、短信、郵件):保存加害人的謾罵、威脅、拒絕溝通的記錄(如 “別跟我說話”“你不配花我的錢”);
書面材料:加害人出具的保證書、懺悔書,或受害人的日記、備忘錄(記錄冷暴力發生時間、具體行為及自身感受);
錄音錄像:在公共區域(如客廳)錄制的加害人辱罵、漠視的片段(注意不侵犯隱私,私密空間錄制需謹慎)。
證人證言:
親友、鄰居的證言(證明長期觀察到加害人與受害人關系冷漠、加害人有辱罵行為);
子女的證言(若子女已具備認知能力,可證明家庭氛圍壓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冷遇)。
專業鑒定 / 診斷證據:
心理評估報告:由正規醫院心理科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證明受害人存在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且與加害人的冷暴力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就醫記錄:受害人因心理壓力導致的身體不適(如失眠、高血壓、抑郁癥)的就醫病歷、繳費憑證,間接佐證冷暴力的危害。
其他輔助證據:
社交隔離證據:如親友的證言(證明加害人阻止其與受害人往來)、出行記錄(證明受害人被限制外出);
經濟控制證據: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加害人截留共同財產)、消費憑證(證明受害人的合理消費被限制)。
時間節點 | 核心動作 | 操作要點 |
冷暴力發生時 | 證據留存 | 立即截圖、錄音、寫日記,記錄每次冷暴力的細節 |
首次維權 | 尋求調解 / 投訴 | 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申請調解(留存調解記錄),或撥打 12338 婦女維權熱線投訴 |
調解無效后 |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向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交申請,附初步證據(如聊天記錄、心理診斷報告) |
離婚維權 | 提起訴訟 |
家庭冷暴力沒有身體傷害,能認定為家庭暴力嗎?
長期分房睡、不說話,算冷暴力嗎?
冷暴力的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遭遇冷暴力,不想離婚只想制止行為,該怎么辦?
《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條、第 23 條(精神暴力納入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民法典》第 1091 條(家暴作為離婚過錯賠償事由)、第 1087 條(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第 1084 條(子女撫養權傾斜);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冷暴力的司法認定標準);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規則、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