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本應由雙方共同維護與合理處置,若一方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其處理方式需依據具體情形,從法律規定層面多維度剖析。
一、婚內發現故意毀壞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66 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此處的 “毀損” 即涵蓋了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例如,小張與妻子小李婚后購置了一輛汽車作為家庭共同使用的交通工具,小張因與小李發生矛盾,一氣之下故意砸壞汽車發動機等關鍵部件,致使車輛無法正常使用,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小李可向法院請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通過明確各自財產份額,避免小張進一步損害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
這種婚內財產分割的規定,賦予了財產受損方在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時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無需等到離婚才處理財產問題,及時止損。在實際操作中,受損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現場照片、視頻,維修記錄證明財產損壞情況及維修成本,證人證言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判斷毀壞行為的惡劣程度、財產受損的價值大小等因素,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
二、離婚時發現故意毀壞行為
若在離婚過程中發現一方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民法典》第 1092 條,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比如,在小王和小趙的離婚案件中,小趙為了在財產分割中獲取更多利益,故意將夫妻共同擁有的一套房產的裝修進行大規模破壞,拆除門窗、損壞墻面等。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考慮到小趙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惡劣行為,在對房產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判決小趙少分財產,以保障小王的合法權益。
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比例,法律并未明確統一標準,法官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自由裁量。一般來說,毀壞財產價值占夫妻共同財產總額的比例、毀壞行為的主觀惡意程度、對家庭生活及另一方造成的影響等,都是法官考量的因素。如果毀壞行為導致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或者嚴重影響了家庭的正常運轉,毀壞方可能會被判決分得極少財產甚至不分財產。
三、離婚后發現故意毀壞行為
即便離婚后,若另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類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例如,林某與前夫離婚兩年后,偶然得知前夫在離婚前故意將夫妻共同經營的店鋪設備損毀,導致店鋪經營困難最終倒閉,使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少分了財產。林某可在發現該行為后的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查證屬實后,會依法對未合理分割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糾正之前因對方故意毀壞行為導致的不公平財產分割結果。
在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各類情形中,受損方要注意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財產受損前后的對比照片、購買財產的憑證、財產價值評估報告、對方承認毀壞行為的聊天記錄或錄音等。這些證據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合理財產分配中起著關鍵作用。若遇到此類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律師能依據具體案件事實,提供精準法律建議,協助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