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或者離婚之后發現有漏分財產,或者在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偽造債務的,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如果離婚時只解除了婚姻關系,沒有分割財產的,可以在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2.如果離婚時對部分共同財產尚未處理,可以在離婚后起訴這部分共同財產。
3.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轉移隱匿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并且過錯一方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如果協議離婚時,一方因遭受欺詐脅迫而簽訂協議書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