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該類協議一般應為書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頭形式。當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為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紛爭,建議盡量采用書面方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老人能夠安度晚年。由此,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成立,便不能隨意解除。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比如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等),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協議。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