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在離婚時房產已經(jīng)全額付清,那么此時對房產的分割還算比較方便。但要是此時房產還處于按揭階段的話,很多人就不知道該如何來處理這個房產了。究竟離婚時房產按揭糾紛如何處理?
在離婚析產案件中,涉及按揭房產尤為復雜,也最為常見。主要是按揭房產應如何認定產權歸屬以及應如何分割的問題,是離婚當事人最為普遍關注的問題,更是司法界的爭議焦點。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臺,才為婚姻司法提供了較為統(tǒng)一的標準。
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意思自治的財產約定原則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以毫不夸張的說,此為婚姻財產分割條款,只要不與強制法律相違背,夫妻關于財產的支配約定都是有效的。
按揭房產的分配規(guī)則:一般分為三個部分,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是自然增值,并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當事人婚后共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應平均分割。
3、未償還的貸款視為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對方無權要求處分。
計算公式:應補償?shù)脑鲋禂?shù)額=(房產的現(xiàn)值-總房款)除以總房款的比例再乘以共同還貸部分再除以2就是應補償?shù)牟糠帧?/p>
按揭房產權屬的認定基本原則:
1、 雙方有約定的按雙方的約定就好。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按揭手續(xù)的,屬個人所有。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但在婚后辦理按揭 手續(xù)的,如果能證明全部款項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屬個人所有,否則視為共同共有。
4、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婚后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按揭手續(xù)的,屬共同財產。
總之,認定房產權屬最主要看一方是否在婚前以自己個人名義簽訂預售合同,以自己的個人名義交付首付款,只有這樣開發(fā)商已經(jīng)收到所有的房款,房屋的處分權應 屬于購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