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繼承的效力層級:《民法典》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本案中法院遵循此規則,解決了公證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沖突,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最終真實意思的司法導向,為類似案件中多重遺產處分文件的效力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界定遺贈扶養協議主體資格:突破傳統家事倫理認知,確認姻親關系不構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障礙,明確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如喪偶兒媳)符合協議主體要件,保障了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權利,為老齡化社會中多元化養老模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確立協議效力審查標準:從主體資格適格性、意思表示真實性、義務履行實質審查三個維度,構建了遺贈扶養協議效力的全面審查體系。通過司法鑒定、證人證言等方式驗證意思表示真實性,采用 “費用支出 + 事務處理” 雙維度審查標準認定義務履行情況,為司法實踐中準確判斷協議效力提供了可操作的規范。
引導社會養老責任與權益觀念:本案判決向社會傳遞了 “養老責任與財產權益對等” 的價值觀念,對怠于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起到了道德否定和法律制裁的雙重懲戒作用,有助于促進家庭成員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李老與張老夫婦育有三子,分別是大兒子李某貞(李老與前妻所生)、二兒子李某念和小兒子張某進。2013 年 5 月,夫妻二人立下公證遺囑,指定二兒子李某念繼承其名下的房產份額。然而,隨著時間推移,二老的生活狀況發生變化,后來被送入養老院生活。
2017 年 5 月,在養老院內,李老夫婦與大兒媳顧某平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顧某平負責二老的生活照料以及身后事的處理,作為回報,二老將其名下的房產份額贈與顧某平。二老去世后,顧某平依據該協議主張繼承房產。但二兒子李某念對此提出了強烈異議。
李某念認為,父母之前所立的公證遺囑應優先適用,并且顧某平作為姻親,無權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此外,他還指控協議簽訂過程存在諸多疑點,聲稱父親的簽名是在受到欺騙的情況下簽署的,而母親僅按了手印,協議的真實性令人懷疑。
顧某平則進行了反駁。她指出,二兒子李某念在父母立遺囑后,將他們的錢轉至自己賬戶,并且沒有盡心照料父母,甚至將二老送入養老院后也疏于關心。正是因為不滿二兒子的這種態度,二老才選擇了顧某平作為扶養人,并親手擬定了遺贈協議。而且,簽訂協議時還有證人在場,足以證明協議是真實有效的。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這起關于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沖突的繼承糾紛最終訴至法院,雙方圍繞房產份額的歸屬展開了激烈的爭奪。
法院經過兩審終審,最終做出了如下判決:
一、認定顧某平與李老夫婦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且其效力優先于 2013 年所立的公證遺囑。依據《民法典》第 1123 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位階高于遺囑繼承,二老嗣后的協議實質變更了遺產處分意愿,因此房產份額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由顧某平繼承。
二、駁回二兒子李某念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李某念提出的姻親無權簽訂協議以及協議真實性存疑等主張不成立。在主體資格方面,顧某平作為 “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符合遺贈扶養協議主體要件;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李老簽名的真實性,結合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協議簽訂時二老意識清醒,張老雖僅按手印,但手印與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顧某平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持續支付養老院費用,殯儀館票據證實其操辦喪葬事宜,已完全履行了生養死葬義務。
爭議焦點一:遺贈扶養協議與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存在多重遺產處分文件的情況,如何確定其效力順序是一個關鍵問題。本案中,李老夫婦先立了公證遺囑指定二兒子繼承房產,后又與大兒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房產贈與大兒媳。專家指出,根據《民法典》第 1123 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于遺囑繼承。本案中二老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對房產的處分意愿進行了變更,形成了 “新約替代舊約” 的法律效果。法院判決遵循這一法律規定,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最終真實意思的司法導向,合理解決了效力沖突問題。
爭議焦點二: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資格問題
二兒子李某念主張兒媳作為姻親屬于法定贍養義務主體,不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但專家認為,《民法典》第 1074 條明確規定子女為唯一法定贍養主體,姻親并不產生強制性贍養義務。大兒媳顧某平作為 “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要件。這一認定突破了傳統家事倫理觀念的束縛,彰顯了契約自由原則,為 “類家庭成員” 參與養老提供了制度依據,適應了老齡化社會養老模式多元化的需求。
爭議焦點三: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與效力認定問題
李某念質疑協議簽訂過程中父親簽名受欺騙以及母親僅按手印的真實性。專家指出,法院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李老簽名的真實性,結合證人證言還原了簽約場景,證明二老在意識清醒時主動締約。同時,依據 “實質重于形式” 的裁判理念,認定手印與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確立了老年人特殊締約規則。此外,在義務履行方面,法院采用 “費用支出 + 事務處理” 雙維度審查標準,認定顧某平已完全履行生養死葬義務,從而確認了協議的效力。這一系列審查標準和裁判理念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的生養死葬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