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本案對彩禮返還規(guī)則在 “閃婚閃離” 情境下的適用作出了清晰示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雖對彩禮返還問題有所規(guī)定,但 “閃婚閃離” 這類特殊情況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諸多細節(jié)需要明確。此案例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明確了在雙方結婚登記后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定彩禮返還時所考量的關鍵因素,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參考。
彰顯了司法在平衡婚姻雙方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婚姻關系中,彩禮的給付往往涉及雙方家庭的重大財產(chǎn)利益。本案法院綜合考慮了婚姻存續(xù)時間、雙方過錯等多方面因素,在保護當事人合法財產(chǎn)權益的同時,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彩禮觀念,推動文明婚姻習俗的形成。
【案情簡介】
2025 年 1 月,危某與吳某經(jīng)婚介所牽線搭橋相識,令人驚訝的是,短短 2 天后,二人便迅速領證結婚。為了這段婚姻,危某按照習俗支付了高達 11.8 萬元的彩禮。然而,婚后僅僅共同生活了 10 余天,雙方就因日常瑣事頻繁爭吵,矛盾不斷激化。最終,吳某選擇離開,并且明確表示不愿再與危某繼續(xù)共同生活。這一段短暫的婚姻,如同絢爛卻易逝的煙火,迅速走向了破裂的邊緣。
3 月,深感無奈與憤怒的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要求吳某返還彩禮以及賠償其他相關損失。危某認為,自己付出了巨額彩禮,卻未能收獲一段穩(wěn)定的婚姻,吳某的行為給他及其家庭帶來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開展調查審理工作,詳細了解雙方相識、結婚、共同生活的全過程,以及彩禮的給付和使用情況等關鍵事實。
【法院裁判】
4 月 16 日,經(jīng)過法庭的悉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危某與吳某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同時,吳某需退還危某彩禮 10.8 萬元,退還金額分兩期支付。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充分考量了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極短的客觀事實,認定這段婚姻尚未真正建立起穩(wěn)定的家庭生活狀態(tài)。此外,法院還考慮到彩禮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可能存在部分合理支出的情況,綜合權衡后,做出了上述調解方案,力求在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妥善化解這場婚姻糾紛。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在結婚登記后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的情況下,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共同生活時間是確定彩禮返還及比例的關鍵因素。本案中,危某和吳某僅共同生活 10 余天,遠遠未達到正常婚姻生活中雙方相互扶持、共同經(jīng)營家庭的狀態(tài),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xiàn)。因此,法院判定返還彩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在確定返還比例時,法院綜合考慮了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期間的消費等情況,酌定吳某返還大部分彩禮,既保障了危某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又兼顧了公平原則。
爭議焦點二:對于雙方在短暫婚姻期間因瑣事產(chǎn)生的矛盾,如何認定過錯責任以及對彩禮返還的影響。在本案中,雙方因瑣事爭吵導致婚姻破裂,難以明確界定某一方存在明顯過錯。專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彩禮返還主要應依據(jù)婚姻存續(xù)時間、彩禮的實際用途等客觀因素來確定,而非過度糾結于難以判斷的過錯責任。法院的調解結果也體現(xiàn)了這種觀點,著重從彩禮的本質目的和雙方實際生活情況出發(fā),合理分配了雙方的財產(chǎn)權益。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危某與吳某的離婚案件中,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符合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的情形,這為法院判定彩禮返還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jù)。本案提醒人們,在婚姻關系中,彩禮的給付與返還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應謹慎對待婚姻,避免因沖動結婚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經(jīng)濟和情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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