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僅有子女作為第一繼承人,遺囑優先分配
老王一生未婚,父母早亡,只有一個女兒小王。老王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和全部存款都留給女兒小王。老王去世后,老王的侄子得知此事,認為自己也曾在生活中照顧過老王,要求分得部分遺產。小王則拿出遺囑,表明遺產應按父親的意愿分配。
法院審理后認定,老王的遺囑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由于老王留有遺囑,且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應按照遺囑執行。最終,法院判決老王的房產和存款全部由小王繼承,駁回了老王侄子的訴求。此案例充分體現了遺囑在遺產分配中的優先性,即便第一繼承人父母不在,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就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進行遺產分配 。
當第一繼承人父母不在時,遺產分配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民法典對繼承的各個方面,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為遺產分配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遺囑優先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這清晰地表明,在遺產分配中,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像在老王的案例中,他生前立下遺囑,將名下房產和全部存款留給女兒小王。只要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是老王真實意愿的體現,那么在其去世后,遺產就應按照遺囑內容執行。這一規定充分尊重了被繼承人對自身財產的處分權,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將財產分配給特定的繼承人。
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一定條件。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例如,若遺囑人立遺囑時處于神志不清、精神錯亂等無法正確表達意愿的狀態,所立遺囑通常無效。同時,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遺囑是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或者是偽造、篡改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遺囑還需符合法定形式,《民法典》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等六種法定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特定要求,如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等。
法定繼承規則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當第一繼承人父母不在時,若存在配偶和子女,他們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例如老張夫婦的案例,老張夫婦去世后,其父母均已不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只剩下兩個兒子小張和張小,他們有權繼承老張夫婦的遺產。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老張夫婦遺產案中,小兒子張小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照顧日常起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法院會考慮這一因素,對他適當多分。但具體多分的比例,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如老張夫婦遺產的具體數額、家庭經濟狀況、子女對父母贍養的實際付出等因素綜合判定 。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會涉及代位繼承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例如,老李有一子小李先于他去世,老李去世后,若按法定繼承,小李的子女(老李的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小李應得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