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財產傳承與分配的復雜網絡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歸屬問題常常成為矛盾的焦點。宋先生便深陷這樣一場因宅基地翻建而起的房產繼承糾紛之中。
宋先生家的宅基地原本登記在父親名下。2004 年,宋先生有了申請宅基地的想法,當他向相應部門提出申請時,卻被告知父母名下的宅基地面積已包含了他應有的份額。后來,宋先生打算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翻建,他提交申請后獲批。盡管順利開展了翻建工作,可他卻未對宅基地的名字進行更改,依舊保留在父親名下。此次翻建,宋先生共建造了 8 間房,前后花費約 21 萬。
平靜的生活隨著父親的去世被打破。父親離世后,兄弟姐妹間就這處翻建后的房產繼承問題產生了爭執。宋先生認為,兄弟姐妹不應分房,理由是宅基地雖原屬父親,但自己申請翻建獲批且獨自承擔了高額費用,理應擁有房屋的主要權益。可兄弟姐妹卻持有不同觀點,他們覺得父親的遺產應當共同繼承,即便房屋翻建,也不影響他們對部分房產的繼承權。目前,這場糾紛尚未經過法院處理,但隨著矛盾的日益激化,宋先生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期望法院能給出公正裁定。
從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這一糾紛,能讓我們更清晰地看到宋先生所處的法律地位以及可能面臨的結果。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歸屬于集體,村民僅享有使用權。在宋先生父親在世時,父親對宅基地擁有合法使用權,宋先生作為家庭成員,在宅基地面積計算中已被涵蓋,這表明他對宅基地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已通過家庭共有宅基地的形式得以體現。
當宋先生申請翻建房屋獲批后,他基于合法審批對房屋進行了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建造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雖然宅基地名字未更改,但宋先生的翻建行為使其成為了這 8 間房屋的實際建造人。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與建造行為緊密相連。然而,由于宅基地使用權仍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問題與房屋所有權問題相互交織,導致糾紛變得復雜。
對于宋先生的兄弟姐妹而言,他們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在父親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確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但在這場糾紛中,遺產范圍的界定成為關鍵。如果將宅基地使用權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那么兄弟姐妹有權主張相應權益。但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與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關聯。宋先生作為在宅基地上實際進行翻建并居住使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對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權益應當得到充分考慮。
從法院過往的審判案例來看,在處理類似糾紛時,通常會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裁決。一方面,會考量房屋建造的出資情況。宋先生獨自出資約 21 萬翻建房屋,這一事實如果能夠通過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如建房合同、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那么在確定房屋權益分配時,法院會傾向于保護宋先生的出資權益,在房產分配上給予其較大份額。另一方面,法院會關注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繼承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若兄弟姐妹中存在已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主張可能會受到限制,相應地在房屋繼承份額上也會受到影響。
宋先生若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申請翻建獲批的文件,這能證明其翻建行為的合法性;建房過程中的各項費用支出憑證,以此證明自己的出資情況;還可以收集與兄弟姐妹就此事溝通協商的記錄,若其中有兄弟姐妹認可宋先生對房屋貢獻的表述,將對宋先生極為有利。在整理好證據后,宋先生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明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在訴訟過程中,要清晰闡述自己的主張,強調翻建行為的獨立性以及對家庭居住條件改善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時,對于兄弟姐妹合理的訴求,也可在法律框架內適當考慮協商解決,以達到既維護自身權益,又妥善處理家庭關系的目的。
訴訟解決:如果調解無果,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需準備好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相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法院會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屋繼承及宅基地使用等問題作出判決,當事人需按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