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士老公是部隊的,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五六年了。女方家拆遷,每人50平,分了兩套房,協議這兩套房子歸女方所有,然后部隊的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現在如果想重新起訴爭撫養權和他自己的50平。
女士咨詢:男方有勝算嗎?他可以起訴嗎?
男方可以起訴,但勝算較小。具體分析如下:
撫養權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如果男方能證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或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子女已滿八周歲表示愿意跟隨其生活等情形,那么起訴變更撫養權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不存在這些法定情形,僅因男方反悔想要回撫養權,法院通常不會予以支持。
房產方面: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那么協議中關于女方家拆遷房歸女方所有的約定是有效的。男方一般不能在離婚五六年之后重新起訴要求分割該房產,除非他能證明存在未發現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情形,但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并無此類跡象,所以男方重新爭奪 50 平房產的勝算不大。
部隊的房子會受到離婚協議的影響嗎?
部隊的房子可能會受到離婚協議的影響,具體需根據房屋產權性質和離婚協議約定來確定。分析如下:
若離婚協議有相關約定:如果離婚協議中對部隊房子的歸屬、使用等有明確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部隊相關政策,那么應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例如協議約定部隊房子歸男方所有,那么男方可依協議享有相應權利。
若離婚協議未作約定:
軍隊福利房且未取得完全產權:這種情況下,一般在離婚時不能直接進行分割,離婚協議也無法對其產權歸屬等作出有效約定,待取得完全產權后再行處理,所以通常不會受到離婚協議影響。
已取得完全產權的軍產房:若該房屋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未明確規定僅歸軍人一方所有,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協議未提及,在財產分割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原則進行分割,軍人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部隊分配給軍人個人的住房:若部隊明確該房子僅由軍人一方享有所有權,屬于軍人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離婚協議一般也不會對其產生影響。但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房屋的共同投入,如裝修等費用,軍人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
在孟女士的案件中,律師可以為其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幫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案件基礎事實,評估訴訟風險
律師會詳細梳理離婚協議的內容,核實協議簽訂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判斷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撫養權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尤其是部隊房產和拆遷房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及部隊政策)。
結合男方起訴的理由(如爭奪撫養權、主張 50 平拆遷份額),分析男方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情形、財產重新分割的時效及法定事由),評估男方起訴的勝算概率,為孟女士提供清晰的風險預判。
二、協助準備應訴材料,制定抗辯策略
針對撫養權爭議:律師會指導孟女士收集證據,證明自己對子女的撫養情況(如日常照料、教育投入、居住環境穩定性等),反駁男方變更撫養權的理由(如男方無正當理由、子女意愿傾向于母親等),強化 “子女目前生活狀態良好,無需變更撫養關系” 的主張。
針對房產爭議:協助整理拆遷政策文件(如每人 50 平的分配依據、拆遷時間與離婚時間的關聯性)、離婚協議原件及履行記錄,證明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男方在離婚時已明知拆遷利益并自愿放棄,反駁其重新分割的主張。
三、代理訴訟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若男方正式起訴,律師可作為孟女士的訴訟代理人,參與立案、答辯、舉證、庭審等全部訴訟環節,代表孟女士發表法律意見,反駁男方的不合理訴求。
針對男方可能提出的 “協議無效”“存在隱藏財產” 等理由,律師會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從訴訟時效(離婚后財產分割的一般時效為 3 年,本案已過五六年)、證據效力等角度進行抗辯,爭取法院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四、提供額外法律建議
若案件涉及部隊房產的特殊性質,律師可結合軍事法院管轄規定或部隊相關政策,為孟女士分析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避免后續產生新的糾紛。
針對撫養權問題,律師會提示孟女士注意保留子女生活、教育的相關證據,若子女已滿 8 周歲,需尊重其意愿,以增加撫養權歸屬的穩定性。
總之,律師的核心作用是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實務操作,幫助孟女士理清案件焦點,最大化維護其在撫養權和財產分割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