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與第三者產生戀愛關系,并向第三者轉賬16萬余元,這筆款項丈夫能追索要回嗎?近日審理的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小剛(化名)與小莉(化名)系夫妻。2023年,小莉與張某通過網絡游戲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雙方交往期間,小莉多次向張某轉賬,累計金額16萬余元,其中不乏有“520”“13145”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張某為小莉刷卡、點外賣等花費2000余元。小剛知悉小莉與張某的婚外情關系后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小莉對張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并由張某返還全部受贈款項。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的效力需分情況來看。一般情況下,若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償取得該財產,即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且支付了合理對價,那么該交易行為有效,另一方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該交易無效。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方無權處分,或者雖支付了對價但明顯不合理,那么該交易行為對另一方不發生效力,另一方有權主張追回該共同財產。例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有的房產出售給他人,若購買方明知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未告知另一方,或者購買方以極低價格購買,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主張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要求追回房屋。總之,對于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的效力問題,要綜合考慮第三人的主觀狀態和交易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