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婚姻、拆遷與轉款糾紛的始末
陳大爺與鄭大娘于 2017 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2022 年,陳大爺因房屋拆遷獲得數百萬元拆遷補償款。2024 年 6 月,陳大爺突發重病住院,同年 8 月因病情惡化轉入重癥監護室。在此期間,陳大爺的女兒陳甲利用其手機銀行密碼,將陳大爺賬戶中 200 余萬元拆遷款分別轉至自己及兄弟陳乙、陳丙名下。
案件審理中查明,陳大爺與鄭大娘在取得拆遷款后,已就該款項進行實際分割:其中 180 余萬元用于購買房屋,該房屋產權經公證明確歸鄭大娘個人所有;剩余拆遷款由二人各自取得 200 余萬元,陳大爺名下的 200 余萬元即案涉被轉款的款項。后陳大爺因病去世,鄭大娘與陳大爺的子女就該 200 余萬元的歸屬產生爭議。
法院認定:無權代理行為無效,款項屬遺產應法定繼承
1. 陳甲轉款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法院指出,陳甲雖知曉陳大爺的手機銀行密碼,但 “知曉密碼” 不等同于 “獲得授權”。陳甲在陳大爺重癥監護、意識狀態存疑的敏感期間,擅自轉走 200 余萬元巨額款項,依法應對 “陳大爺授權其處分財產” 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陳甲及其他子女均未提交任何授權證據,其主張未獲法院采信。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陳甲的轉款行為無合法授權,且無證據證明陳大爺生前予以追認,故該行為對陳大爺不發生法律效力,轉款行為無效。
2. 案涉款項屬陳大爺個人遺產
法院結合證據認定,陳大爺與鄭大娘已就拆遷款作出實際分割:購房 180 余萬元歸鄭大娘個人,剩余款項由二人各得 200 余萬元,該分割方式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陳大爺名下的 200 余萬元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因陳大爺已去世,該 200 余萬元依法成為其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陳大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鄭大娘及四名子女(包括陳甲、陳乙、陳丙及另一子女),共五人。最終法院判定,該遺產由五名繼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 40 余萬元。
法律焦點:從本案看夫妻財產分割與遺產繼承的關鍵問題
本案的處理既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也強調了財產處分需遵循 “授權原則”,為類似家庭財產糾紛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財產處分需合法授權,遺產繼承應依法定順序,兼顧公平與親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