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法院一般是會判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其中具體的情形之一就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形。
在國內,離婚只有兩種方式:首先,若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則應簽訂離婚協議書、帶著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共同到結婚登記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然后,若不能協議離婚的話,則必須得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都會很慎重,對于當事人第一次訴訟離婚的請求,一般不會予以支持。這樣的話,在第一次判決出來半年后再起訴,那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當然,如果對方有家庭暴力、重婚、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有生理缺陷等惡劣情節的,法院一般會支持當事人第一次訴訟離婚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