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三和李梅經自由戀愛,于2016年10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位于杭州市江干區XX路XX號某小區房屋內。因李梅生理及心理原因,兩人至今無性生活,張三多次努力,均因李梅強烈抗拒作罷,雙方長期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關系。2019年7月,張三曾起訴要求離婚未獲準許。但此后雙方關系仍無任何緩和,且張三已于2020年12月離家外住,雙方開始分居。2020年10月19日,張三再次向法院起訴,其認為與李梅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李梅離婚。
對于張三的訴求,李梅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相識十二年,彼此了解,感情很深,不存在原告所述雙方無夫妻生活的情況。原告該主張是對被告的污蔑。被告認為原告近年來遭受身體和職業打擊,存在生理障礙和精神障礙,并有出軌行為,對婚姻負有過錯。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杭州市江干區XX路XX號某小區房屋內,確認原告已于2020年12月離家外住。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良好的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親密關系的建立亦為婚姻所需,是雙方維系感情、調劑生活的重要因素。現原告兩次以婚后無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被告雖堅稱雙方有性生活且對婚姻無過錯,但在原告第一次離婚訴請被駁回后,雙方感情確無改善跡象,且被告對原告的身體、精神、行為均多有指摘,可見雙方矛盾已深,難以彌合,感情卻已破裂,原告主張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三與被告李梅離婚;
二、原告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雖然婚后無性生活或夫妻生活不和諧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中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但誠如上述案例中法院所持觀點,良好的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親密關系的建立亦為婚姻所需,無性生活或夫妻生活長期不和諧,必然會破壞夫妻感情,因此在法院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情況下,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訴求,準許當事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