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調處一起因結婚致貧離婚案,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并當場返還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全部彩禮。
原告周某與被告杜某經(jīng)人介紹于2023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夠深入,且婚禮花費較大,兩人婚后因經(jīng)濟問題爭吵不斷,僅共同生活一個多月便分居兩處,感情破裂。周某認為雙方難以維持婚姻關系,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彩禮。
法院受理該案后,首先適用調解程序到當事人住所地實地走訪摸清家庭情況。經(jīng)了解,周某是家中獨子,自輟學后一直在外打零工,家中主要經(jīng)濟來源依靠原告父母經(jīng)營家中果樹和原告務工收入,也正是由于家庭經(jīng)濟困難才導致周某晚婚。為了結婚,周某一家借遍了鄰里和親戚,負債10余萬元,這對于一個農(nóng)村家庭是個不小的數(shù)字。因此,周某認為結婚時間較短,自己因婚致貧,結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經(jīng)濟問題發(fā)生爭吵,夫妻間缺乏互相尊重和關心。而杜某則認為結婚支付彩禮是農(nóng)村約定俗成的禮節(jié),周某家經(jīng)濟困難,結婚彩禮部分用于家庭開支和治病,自己并未從彩禮中單獨獲益。
承辦法官厘清案情脈絡后,首先向雙方釋明關于返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從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周某家因婚致貧的實際情況、當?shù)仫L土人情等角度切入,積極引導當事人打開心結,疏導當事人情緒,最終通過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及返還彩禮事宜自愿達成一致意見。杜某在扣除共同生活支出1萬余元后,將總價值約8萬元的金飾以及3.6萬元的彩禮當庭退回給周某。
■法官說法■
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特殊贈與,當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給付人可請求受領人返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的轉賬款項,應以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作為主觀要件,以轉賬款項類型、方式是否具習俗性、給付財物數(shù)額作為客觀要件,結合主客觀要件進而區(qū)分認定一般贈與、彩禮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雙方當事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ǎn)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在深圳龍華區(qū)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女方在同居期間曾終止妊娠,在給付彩禮目的最終未實現(xiàn)、雙方已同居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男方出于“存錢結婚”考慮的個人收入為彩禮,酌情判決女方返還部分款項,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tǒng)婚嫁習俗,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但是,過高的彩禮標準,也給當事家庭經(jīng)濟帶來沉重負擔,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導致涉及彩禮的離婚糾紛增多。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正式施行,旗幟鮮明地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收取高額彩禮等不正之風,積極弘揚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河北青龍縣法院在化解彩禮返還糾紛過程中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適當調整,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引導樹立以感情為重的婚姻家庭觀念,推動文明鄉(xiāng)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