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與方某于2022年結婚,2024年生育一子,現在跟隨方某母親生活。2024年張某懷孕期間,方某和一名女性關系暖昧。方某家拆遷簽署了順義區定向安置購房協議,回遷房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登記在方某及其母親名下,已經交房入住。雙方支付13萬元裝修款款及家具電器款。張某名下有一輛長安MINI奔奔,還有一輛福特汽車登記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雙方支付購車款。
方某起訴張某離婚,張某多方打聽找到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了解案情后,初步確認雙方存款、裝修款及家具家電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律師代理張某應訴離婚訴訟糾紛。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離婚案件往往涉及
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核心問題,法律裁判需兼顧情感倫理與法律規定。張某與方某
離婚糾紛案中,法院對子女撫養、房產、存款、車輛等爭議的處理,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核心原則與裁判邏輯。以下結合案件細節與法律規定展開分析。
本案中,婚生子小方的撫養權歸屬是核心爭議之一。法院最終判決由方某撫養,主要基于以下事實與法律依據:
生活環境穩定性:小方自出生后由方某父母協助照顧,已形成穩定依賴關系;
教育便利性:考慮到小方的上學情況,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其成長不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84 條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確定需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為原則,法院優先考慮子女現有生活環境的穩定性,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法院判決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1500 元,依據《民法典》第 1085 條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綜合考慮了張某的收入狀況、小方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支出等實際情況,數額合理且具有可執行性。
法院明確張某的探望方式為 “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時接走,下午十七時送回”,既保障了非撫養方(張某)的法定探望權(《民法典》第 1086 條),又通過具體時間限制確保了子女生活的穩定性,體現了 “探望權行使不得損害子女身心健康” 的原則。
涉案回遷房屋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定該房屋為方某個人財產,核心邏輯如下:
拆遷基礎為婚前財產:房屋源于方某祖母婚前房屋的拆遷補償,拆遷發生時張某與方某尚未結婚;
購房款來源為個人:回遷房由方某及其母親以優惠價購買,出資款來自方某父親(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 1063 條,婚前財產不因形態變化(如拆遷轉化為回遷房)改變性質,因此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主張分割未獲支持。
性質認定:裝修款及家具家電購買于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 1062 條);
分割方式:因裝修已附著于房屋、家具家電不適合實物分割,法院采用 “補償原則”,綜合考慮裝修損耗、家具家電折舊后,判決方某補償張某 4 萬元,既體現了共同財產平等分割原則,又兼顧了財產實際使用價值。
現有存款分割:雙方銀行存款折抵后,張某需向方某支付 692 元,直接依據雙方賬戶余額的差額,體現了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的原則;
私自轉移款項的處理:方某在訴訟前后無正當理由取現 217000 元,法院認定該行為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 1092 條 “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綜合考量其合理支出后,判決方某向張某支付 3 萬元,既懲罰了轉移財產的行為,又避免了對合理消費的過度干預。
長安牌轎車:購買于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共同財產。法院考慮車輛現值后,判決歸方某所有并補償張某 4000 元,符合 “實物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折價補償” 的常見分割方式;
福特牌轎車與摩托車:因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方某朋友、父親),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予處理。此裁判符合 “離婚案件僅處理夫妻雙方財產,不涉及案外人權益” 的原則,避免了對他人財產權的不當干預。
張某主張方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關系曖昧)并要求經濟賠償,但法院未予支持。依據《民法典》第 1091 條,離婚損害賠償需滿足 “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法定過錯情形” 且需充分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某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方某存在法定過錯行為,故其請求不符合法律要件,體現了 “過錯賠償需嚴格舉證” 的原則。
子女撫養優先考慮穩定性:撫養權歸屬、探望方式的確定均以 “子女利益最大化” 為核心,現有生活環境、教育便利性是重要考量因素;
婚前財產與婚內財產界限清晰:婚前財產形態轉化(如拆遷、變賣)不改變其個人屬性,婚內取得的財產(如工資、投資收益、裝修款等)原則上為共同財產;
轉移財產需承擔法律后果:離婚時惡意轉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判決轉移方少分財產,保護另一方合法權益;
過錯賠償需 “法定 + 舉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需證明對方存在法定過錯行為,無充分證據則難以獲得支持。
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保護婚姻自由、注重子女權益、公平分割財產” 的立法精神,為類似離婚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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