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唐女士于2014年3月自行相識,于2016年7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因生活瑣事逐漸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
關于財產分割,其中涉案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婚后共同還貸,首付款中被告支付共計225萬元,其中定金10萬元系被告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136萬元來源于被告婚前個人財產,系被告婚前房產出售后所得售房款的一部分款項,另有79萬元來源于被告父親的出資,被告父親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但原告主張79萬元系對雙方的贈與,首付款中原告支付共計12萬元,另交納稅費57 350元,款項均來源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均確認共同還貸到2021年8月,此后的貸款均由被告償還。
雙方就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申請對該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根據雙方的一致意見,通過法院搖號程序確定了評估機構。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022年4月22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結果為在價值時點2022年4月19日301房屋評估總價為392.38萬元。原、被告對該評估結果均未提出異議。
在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尤其是房屋這類高價值財產。以下結合所提供的典型案例,從核心事實、裁判邏輯、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詳細解析,幫助理解婚前財產在婚后房屋分割中的處理規則。
本案為再婚夫妻離婚后房屋分割糾紛,核心事實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婚姻基礎: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唐女士于 2016 年 7 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瑣事致感情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
房屋出資情況:涉案房屋為婚后購買,首付款及稅費構成如下:
還貸情況:雙方共同還貸至 2021 年 8 月,此后貸款由被告唐女士單獨償還。
房屋價值:經評估,2022 年 4 月涉案房屋市場價值為 392.38 萬元,雙方對評估結果無異議。
法院結合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如下裁判,核心邏輯可拆解為三部分:
離婚判決:因雙方均同意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解除婚姻關系。
婚前財產認定規則:
房屋分割結果:判決房屋歸被告唐女士所有,被告需在 15 日內給付原告張先生 39.38 萬元。該補償款推測為原告婚前出資(17.735 萬元)對應的增值部分,及雙方共同還貸期間原告應分得的份額總和。
特殊情形處理:明確 “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房屋,本案中不予處理”(本案房屋已取得所有權,該條為一般性指引)。
本案的核心爭議集中在財產性質認定,專家評析與法律指引明確了以下關鍵規則:
問題:婚后一方父母為購房出資,是否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結論:原則上認定為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
法律依據: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本案中雖未明確產權登記,但法院直接認定被告父親出資 79 萬元為對被告個人的贈與,符合司法實踐中 “父母出資傾向于保護出資方子女利益” 的原則。
本案裁判依據的《民法典》條款如下(注:原文 “第一千零器十九條” 應為筆誤,修正后如下):
婚前財產保護:婚前財產(如房產、存款)在婚后形態轉化(如出售、用于購房)時,需保留出資憑證(如轉賬記錄、售房合同),避免與共同財產混同,防止性質認定爭議。
父母出資明確化: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一方還是雙方),避免離婚時舉證困難。
共同財產與債務厘清:婚后共同還貸需留存還款記錄,明確共同還貸起止時間,以便離婚時準確分割對應增值部分。
通過本案可見,離婚財產分割中,“婚前財產不轉化為共同財產” 是核心原則,財產來源的舉證與性質認定是裁判關鍵,當事人需注重留存證據,必要時借助法律專業人士明確財產約定,減少糾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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