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婚前缺了解,離婚為 “財” 傷
王某與趙某同為同村人,多年在外打拼后經人牽線相識,因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便 “閃婚”,一年前登記結婚。然而,婚后雙方因性格、生活習慣差異引發諸多矛盾,很快陷入冷戰并分居。最終,兩人因無法維系婚姻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而糾紛的核心并非 “是否離婚”,而是男方王某主張返還的近 30 萬元彩禮及 3 萬元 “三金”(金戒指、金項鏈、金耳環)的歸屬問題。
王某認為,雙方結婚時間短、共同生活時間少,且彩禮數額巨大,幾乎耗盡家庭積蓄,離婚后應全額返還;趙某則主張,彩禮和 “三金” 是男方自愿贈與,且婚后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不應返還或僅需返還少量。承辦法官汪道鵬審理后發現,此案的關鍵在于厘清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及具體比例。
法律焦點:離婚時彩禮返還的認定標準與裁判思路
1. 彩禮的法律性質與返還前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由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給付的財物。其返還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案中,王某與趙某已辦理結婚登記,故需重點審查 “是否確未共同生活” 及 “是否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兩個條件。
2. “共同生活” 的認定與影響
“共同生活” 通常指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生活上相互照料、經濟上相互扶持。本案中,雙方婚后很快因矛盾冷戰分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甚至可能未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據司法實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是法院考量彩禮返還的重要因素,通常會結合分居原因、雙方過錯等,酌情支持部分返還請求。
3. “三金” 的性質與處理
“三金” 一般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屬于彩禮的范疇,但實踐中需結合贈與場景、價值大小綜合判斷。若 “三金” 已實際交付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日常佩戴),可能被認定為對女方的個人贈與;若價值較高且未實際用于共同生活,則可能與彩禮一并納入返還審查范圍。本案中 3 萬元 “三金” 數額較大,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法院可能將其與彩禮一并考量返還比例。
4. “生活困難” 的舉證與認定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需滿足 “絕對困難” 標準,即給付彩禮后,男方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需由男方提供收入證明、家庭開支記錄、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等證據。若王某能證明 30 萬元彩禮耗盡家庭積蓄,導致其或家庭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則可能進一步支持返還請求。
法院處理:平衡情理法,確定合理返還比例
承辦法官汪道鵬結合案件事實,從以下角度推動糾紛化解:
審查共同生活事實:確認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形成穩定的夫妻互助關系,符合彩禮返還的部分條件;
考量彩禮數額與家庭負擔:30 萬元彩禮對普通農村家庭而言數額巨大,需審查是否導致王某家庭生活困難;
兼顧公平與過錯:若雙方對婚姻破裂均無明顯過錯,結合 “閃婚閃離” 的特殊性,避免全額返還對女方不公,也防止女方不當獲利。
最終,法院可能根據上述因素,判決趙某返還部分彩禮(如 50%-70%)及 “三金” 折價款,具體比例需結合證據細節確定。
典型意義:閃婚需謹慎,彩禮返還講 “尺度”
本案為 “閃婚閃離” 引發的彩禮糾紛提供了裁判思路:
結婚登記≠彩禮 “不退”:即使辦理登記,若未實際共同生活或因彩禮致生活困難,仍可主張返還;
共同生活時間是關鍵:短時間分居、未形成實質共同生活,是法院支持返還的重要依據;
倡導理性婚戀觀:婚前應充分了解,避免因 “閃婚” 導致婚姻破裂后財產糾紛,同時提醒彩禮給付應量力而行,避免借婚姻索取高額財物。
司法實踐中,彩禮返還并非 “全有或全無”,而是通過綜合考量平衡雙方權益,既保護男方不因過度給付受損,也保障女方在婚姻中的合理權益,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