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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款屬無權代理,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平分

父親 ICU 垂危時子女瓜分百萬拆遷款,子女卻將父親賬戶里的百萬元拆遷款悉數(shù)瓜分……近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陳大爺與鄭大娘于2017年登記結婚。2022年陳大爺因房屋拆遷取得拆遷款數(shù)百萬元。2024年6月底,陳大爺突發(fā)重病住院治療,從2024年8月起因病情惡化轉入重癥監(jiān)護室。陳大爺轉入ICU后,女兒陳甲將陳大爺手機銀行賬戶中的拆遷款200余萬元分別轉給自己及兄弟陳乙、陳丙。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陳甲將陳大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轉出,系用陳大爺?shù)氖謾C銀行密碼進行操作。但是,即使陳甲知曉陳大爺?shù)氖謾C銀行密碼,也不能等同于陳大爺授權陳甲分配案涉存款。陳甲在陳大爺重病入住重癥監(jiān)護室治療的敏感期間將陳大爺銀行賬戶中高達200余萬元的款項轉出,其應對陳大爺授權其處分該存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陳甲、陳乙、陳丙均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法院對陳甲關于陳大爺授權其處分案涉存款的主張不予采信。因此,陳甲將案涉存款轉出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陳大爺已對該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故該行為對陳大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鄭大娘和陳大爺取得拆遷款后,從中花費180多萬元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產(chǎn)權通過公證約定歸鄭大娘個人所有,剩余款項二人各自取得200余萬元。由此可知,陳大爺、鄭大娘實際已就夫妻共有的征收補償款進行分割。因此,從公平角度,前述陳大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應作為陳大爺個人的財產(chǎn),不應作為陳大爺與鄭大娘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現(xiàn)陳大爺已去世,故該200余萬元存款,應作為陳大爺名下的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鄭大娘及陳大爺?shù)乃膫€子女平均分配,每人應得40余萬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遺產(chǎn)確權與無權處分糾紛,核心圍繞 “重病患者財產(chǎn)處分的授權認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與個人財產(chǎn)的區(qū)分”“法定繼承的份額分配” 三大法律問題展開。結合法院裁判邏輯與《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案件關鍵要點拆解如下:

一、核心爭議 1:子女轉走父親 200 萬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 “無權代理”?

法院首先否定了 “知曉密碼 = 獲得授權” 的錯誤認知,嚴格依據(jù) “代理行為的合法性要件” 認定轉款無效,核心法律邏輯如下:

1. 代理行為的生效前提:需有明確的 “被代理人授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nèi)實施行為;無授權的行為,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否則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案中,陳甲主張 “父親授權其處分存款”,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如書面授權委托書、錄音錄像、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等)。法院明確:“知曉手機銀行密碼” 僅代表能操作賬戶,不等同于陳大爺同意將 200 余萬元轉出并由子女瓜分 —— 密碼是賬戶操作的 “技術權限”,而非財產(chǎn)處分的 “法律授權”,二者不能混淆。

2. 舉證責任的分配:主張 “有授權” 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陳甲、陳乙、陳丙作為轉款行為的受益方,需證明 “轉款獲得陳大爺授權”。但三人均未提交有效證據(jù),無法證明陳大爺在 ICU 垂危期間(無獨立意思表示能力)作出過處分財產(chǎn)的真實意愿,因此法院直接否定其 “授權主張”,認定轉款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 無權代理的后果:對被代理人(陳大爺)不生效

因無證據(jù)證明陳大爺事后追認(事實上陳大爺后續(xù)去世,已無追認可能),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該無權代理行為對陳大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 即 200 余萬元仍屬于陳大爺?shù)呢敭a(chǎn),子女的私自瓜分行為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二、核心爭議 2:200 萬拆遷款是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還是 “陳大爺個人財產(chǎn)”?

法院結合 “夫妻財產(chǎn)分割的實際約定”,最終認定該款項為陳大爺個人財產(chǎn),為后續(xù)遺產(chǎn)分配奠定基礎:

1. 拆遷款的初始性質: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陳大爺與鄭大娘 2017 年結婚,2022 年取得的拆遷款,因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初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存續(xù)期間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2. 關鍵轉折:夫妻已通過 “實際行為 + 公證” 完成財產(chǎn)分割

法院查明:二人用拆遷款中的 180 多萬元購房,并通過公證約定房屋歸鄭大娘個人所有;剩余拆遷款由二人 “各自取得 200 余萬元”。這一事實表明:


  • 雙方已對夫妻共有的拆遷款作出明確分割約定(購房歸鄭大娘,余款各分 200 萬),且通過 “公證房屋產(chǎn)權” 的形式固化了分割結果;

  • 從公平角度看,陳大爺賬戶中剩余的 200 余萬元,是其分割后獲得的個人財產(chǎn),而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若再認定為共同財產(chǎn),將與 “各自取得 200 余萬元” 的實際分割結果矛盾。


因此,法院最終確認:案涉 200 余萬元是陳大爺?shù)?span style="-webkit-font-smoothing: antialiased; box-sizing: border-box;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0, 0, 0, 0); outline: none; border: 0px solid;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weight: 600; color: var(--md-box-samantha-deep-text-color) !important; font-size: var(--md-box-samantha-normal-text-font-size); line-height: var(--md-box-samantha-normal-text-line-height); overflow-anchor: auto;">個人財產(chǎn),其去世后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

三、核心爭議 3:200 萬遺產(chǎn)應如何分配?法定繼承的規(guī)則適用

陳大爺去世后無遺囑,其遺產(chǎn)需按《民法典》“法定繼承” 規(guī)則分配,法院的分配邏輯清晰且嚴格:

1. 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第一順位繼承人全員參與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為 “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


  • 陳大爺?shù)母改笐讶ナ溃ò咐刺峒埃ㄔ何戳袨槔^承人);

  • 配偶鄭大娘健在,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 陳大爺有四個子女(陳甲、陳乙、陳丙及未參與轉款的另一子女),均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綜上,法定繼承人共 5 人(鄭大娘 + 4 子女),均有權參與遺產(chǎn)分配。

2. 分配原則:同一順位繼承人 “一般應當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明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除非存在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 等可多分、少分的情形)。
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任一繼承人符合 “多分或少分” 的例外情形,因此 200 余萬元遺產(chǎn)需由 5 人平均分配,每人應得 40 余萬元。

3. 責任承擔:超分子女需向鄭大娘返還差額

陳甲、陳乙、陳丙已私自瓜分 200 余萬元(每人分得金額遠超 40 余萬元),而鄭大娘未分得任何款項。因此,法院判決三人 “在超出應得份額的范圍內(nèi)向鄭大娘返還款項”,本質是通過 “返還差額” 糾正其無權處分行為,恢復法定繼承的公平狀態(tài)。

四、案件核心法律啟示:3 個關鍵認知誤區(qū)需警惕

  1. “知曉密碼 = 有權處分財產(chǎn)” 是嚴重誤區(qū)
    密碼僅為賬戶操作的技術憑證,絕非財產(chǎn)處分的法律授權。即使是近親屬,若未取得被代理人明確授權(書面、錄音、證人等可佐證),擅自處分他人財產(chǎn)(尤其是重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財產(chǎn)),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侵權,需承擔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的責任。
  2.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 “分割約定” 可通過實際行為體現(xiàn)
    并非只有書面《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才構成夫妻財產(chǎn)分割 —— 本案中,“用拆遷款購房并公證歸一方所有 + 余款各自持有” 的實際行為,被法院認定為 “有效分割約定”。這提示:夫妻間對共同財產(chǎn)的處置(如贈與、劃分),若有明確的實際行為且不違反法律,可被認定為分割依據(jù)。
  3. 法定繼承中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順位”
    即使子女與父母關系密切,也不能跳過配偶優(yōu)先分割遺產(chǎn) —— 配偶與子女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無遺囑、無特殊情形時,需均等分配遺產(chǎn)。本案中子女忽視鄭大娘的配偶繼承權,私自瓜分遺產(chǎn),最終被法院強制要求返還,正是對 “法定繼承順位” 的明確重申。

五、延伸建議:如何避免類似遺產(chǎn)糾紛?

  1. 提前訂立遺囑,明確遺產(chǎn)分配意愿
    被繼承人可在健康時通過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形式,明確遺產(chǎn)歸屬(如拆遷款、房產(chǎn)的分配比例),避免身后親屬因遺產(chǎn)分配產(chǎn)生矛盾。

  2. 重病期間財產(chǎn)處置需留存 “授權證據(jù)”
    若被繼承人重病但仍有民事行為能力,需委托他人處置財產(chǎn)(如轉賬、賣房),務必簽訂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期限,并留存公證或無利害關系人見證記錄,避免后續(xù)爭議。

  3. 配偶、近親屬可及時申請 “財產(chǎn)保全”
    若發(fā)現(xiàn)近親屬擅自處分重病患者財產(chǎn),可向法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凍結賬戶、查封房產(chǎn)),同時收集證據(jù)(轉款記錄、聊天記錄等),通過訴訟維護被繼承人或自身的合法繼承權。


本案的判決不僅糾正了子女的違法處分行為,更明確了 “財產(chǎn)處分需有授權”“夫妻財產(chǎn)分割的認定標準”“法定繼承的均等原則” 三大法律規(guī)則,既守護了鄭大娘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家庭遺產(chǎn)糾紛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親情無價,但財產(chǎn)處分需守法律底線;遺產(chǎn)分配應循法而行,方能避免親情破裂、糾紛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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