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當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楹箅p方因性格不合,夫妻間矛盾日益加深,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仙桃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審理過程中,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起訴離婚,但不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有多少?當事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督促雙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案是離婚糾紛中 **“夫妻共同財產信息不對稱”** 的典型場景 —— 王某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核心痛點在于 “一方或雙方不清楚共同財產具體數額”,而法院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正是破解這一痛點的關鍵法律工具。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可從 “申報令的作用”“當事人維權步驟”“法律后果” 三個維度,梳理離婚時不知共同財產數額的維權路徑。
離婚糾紛中,“不清楚共同財產數額” 的本質是夫妻財產管理的信息不對稱:一方可能掌握存款、房產、理財等核心財產的控制權(如銀行卡、房產證在對方手中),另一方因不參與管理而無法知曉具體數額,導致分割時 “被動吃虧”。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的核心作用,就是通過法律強制力倒逼雙方如實披露財產,打破信息差,其法律依據與價值體現在 3 點:
依據《民法典》“夫妻忠實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確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如實申報共同財產是該義務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具體體現,隱瞞財產本質是違反忠實義務;
落實《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離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需遵守誠實信用,申報令將 “如實申報財產” 列為法定義務,避免一方通過隱瞞、轉移財產侵害對方權益;
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公平分割:若缺乏強制申報,當事人可能因反復舉證 “對方有隱藏財產” 拖延訴訟,申報令可直接固定財產范圍,為后續分割提供清晰依據,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當面臨 “不清楚夫妻共同財產有多少” 時,不能被動等待,需主動通過 “申請工具 + 自行調查 + 法律追責” 維護權益,具體步驟如下:
申請時機:在離婚訴訟立案后、財產分割爭議審理前,向承辦法官提交書面《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申請書》;
申請理由:需明確說明 “不清楚共同財產數額” 的具體情況,比如 “銀行卡由對方保管,不知賬號及存款”“對方名下可能有未告知的房產 / 理財,無法自行查詢” 等,證明存在 “信息不對稱”;
法院處理: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如是否有證據顯示對方可能隱藏財產、申請人是否確實無法自行獲取信息),決定是否發出申報令,若發出,會明確申報范圍(如存款、房產、車輛、股權、公積金、債權債務等)、申報期限(一般 15-30 天)及不實申報的后果。
即使不清楚對方財產,也需先如實申報自己掌握的共同財產,包括:
常見財產類型: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票、基金、理財產品、公積金、養老金;
容易遺漏的財產: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家具家電、貴重物品(如珠寶、字畫)、婚后獲得的獎金、知識產權收益、對外債權(如借給他人的錢)等;
申報要求:需附證據材料(如銀行流水、房產證復印件、理財合同),不能 “模糊申報”(如只寫 “有存款”,不寫數額和賬號),否則可能被認定為 “未如實申報”,承擔不利后果。
拿到對方的財產申報清單后,需結合自身了解的情況核查,重點關注 3 類易隱瞞的財產:
“隱性” 存款 / 理財:比如對方是否有未申報的銀行卡(如工資卡外的儲蓄卡、支付寶 / 微信錢包余額)、未披露的理財賬戶(如券商賬戶、基金賬戶);
“代持” 財產:比如對方是否將房產、車輛登記在父母 / 朋友名下,實際為夫妻共同出資購買;
“轉移” 財產:比如離婚前 6 個月內,對方是否有大額轉賬(如轉給親屬、取現)、低價出售財產(如低于市場價賣房產)的行為。
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未如實申報(如通過調查令查到對方有未申報的 50 萬存款),需立即向法院提交證據,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
對隱瞞部分的財產 “少分或不分”:這是核心懲罰措施 —— 法院會認定隱瞞方主觀惡意,在分割該部分財產時,判決隱瞞方少分(如原本各分 50%,改為隱瞞方分 30%,對方分 70%)或不分;
追究妨礙民事訴訟的責任:若隱瞞行為情節嚴重(如隱瞞數額巨大、偽造證據),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隱瞞方處以罰款、拘留,倒逼其配合財產分割。
若預計離婚時會面臨 “不清楚共同財產” 的問題,在起訴前可主動收集以下信息,為后續維權打下基礎:
留存基礎財產線索:比如記住對方常用的銀行卡號(哪怕不全)、房產地址、車輛車牌號、工作單位(方便后續查收入)、購買過的理財名稱等,這些線索能幫助法院更精準地調查;
查詢共同財產的 “公開信息”:比如通過 “國家政務服務平臺” 查詢夫妻名下的房產、車輛登記信息(部分城市支持線上查詢),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查詢雙方的公積金余額;
記錄對方的 “異常財產行為”:比如離婚前對方是否突然開始轉移存款、變賣物品,或對外聲稱 “欠了債務”(可能是偽造債務轉移財產),這些記錄可作為后續證明對方 “惡意轉移財產” 的證據。
本案中,仙桃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本質是通過司法手段為 “信息不對稱” 的離婚案件搭建 “公平分割的平臺”。對當事人而言,維護權益的核心邏輯是:“主動借助法律工具(申報令、調查令)+ 積極收集證據 + 明確對方不實申報的后果”—— 既不被動等待,也不盲目主張,而是通過合法途徑讓 “隱藏的財產浮出水面”,最終實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平分割。
需特別注意:離婚財產分割的前提是 “明確共同財產范圍”,而《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正是解決 “范圍不明確” 的有效手段,當事人可在訴訟中積極向法院申請,同時配合自身調查,才能最大程度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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