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人生四大喜事,“久旱逢甘霖,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但是江西的黃先生花了30萬的“洞房花燭夜”,可謂是糟糕到極點,究竟怎么回事?男子相親3天花30萬閃婚,新娘不到一月就跑路?當事人:她跑了又繼續相親?黃先生:我總共交了30萬8千元,女孩子彩禮16萬,女方紅娘5萬,還有公司紅娘6萬5千元,還有公司平臺費3萬元,還有律師公證費3千元。黃先生的母親:我孩子17歲就沒爸了,我當小工150元1天,才湊那么多錢給他娶老婆,結果人財兩空。
2024年11月的一天,30多歲還未婚的黃先生刷短視頻時,刷到了幾條相親廣告。他當即就被廣告中介紹的女孩子給吸引了,其中貴陽的女孩子,更是讓他心動不已。抱著試一試的想法,黃先生和發布視頻的胡女士取得了聯系,隨后專程從江西老家來到貴陽花果園金融街的這家 臻熙婚介公司相親。
黃先生:我是去年11月29號來的貴陽。去他們公司,一開始給我說包吃包住,公司老板全程帶我相親。相親十多天后,黃先生相中了一名剛離婚的女子李某.黃先生:我是去年12月14號和15號才認識的這個女生,認識的時候她說她離婚冷靜期還沒結束,她要12月17號才可以去辦理結婚證,我覺得17號日子不好,所以我們調整到12月18號才去領的證。12月17號,李某和前夫領了離婚證,第二天12月18號黃先生就和僅認識三天的李某,到女方老家安順領取了結婚證,之后黃先生帶著李某回了江西,本以為美好的婚姻生活就此開啟,然而現實卻給了他當頭一棒。我帶她去醫院做備孕檢查,發現她有性病,還從13歲就開始吸毒。不僅如此,在婚后的二十多天時間里,李某還多次離家返回貴陽。黃先生:女方在我家呆了3天就開始跑。去年12月25號開始跑了,我說報警,她聽到報警就又回來了,前前后后跑了4次,后面就徹底不過了,總共也就呆了20幾天。黃先生說,李某在今年1月最后一次離開后就徹底跟他失去了聯系,他花30萬結的婚,成了一場徹頭徹尾的鬧劇。
從今年1月開始黃先生多次來到貴陽找婚介公司討說法,在這個過程中李某及相親團隊更多不為人知的事情,也逐漸被他發現。現在她又收了別人5萬元彩禮加一個金手鐲,外面負債不知道多少錢,她的男朋友都坐牢去了,這個紅娘也是有案底的,紅娘欠公司服務費,還欠幾萬元,上一家的服務費都還沒有退還。也就是說李某在離開黃先生的老家江西后,在貴陽又重新開始和其他男子相親。
記者:你現在能聯系上女孩子嗎?
黃先生:聯系不上,現在已經被別人告進去拘留了,不知道怎么聯系,好多人告她。
記者:她是因為什么原因被拘留呢?
黃先生:詐騙。因為跟我結婚一個月之后,又收別人的錢。
黃先生的母親:我們現在頭昏腦痛,沒有心思去做事,這半年來都沒有收入了,這是我們家辛辛苦苦賺的幾十萬,就是因為這個事情都沒有了。如今 黃先生高度懷疑自己被“騙婚”了,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錢,他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去找婚介公司,但問題一直沒能得到解決,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聯系到臻熙婚介公司,負責人應國紅來到了現場。臻熙婚介公司 負責人 應國紅:女孩子和女方紅娘,都已經被公安機關按照行政處罰被抓了,我們公司只收了三萬塊錢。應國紅說臻熙婚介公司已經把三萬塊錢,退還給了黃先生。
臻熙婚介公司 負責人 應國紅:公司已經被他鬧得關門了,我以前的員工在別的地方上班,他就去公司坐在那里鬧。我現在沒開公司了,已經開不下去了。
記者:我了解到他花了30萬8千元相親結婚,其他的費用是怎樣一個支付方式呢?
臻熙婚介公司 負責人 應國紅: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公司相親的事宜。
記者:但是你這邊是婚介公司。
臻熙婚介公司 負責人 應國紅:我只是一個相親平臺,他也是男方紅娘接過來的。
原來,雙方產生爭執的矛盾在于,當初黃先生在來到貴陽后,是兩名叫做李燈春和李國華的男子帶著他來到婚介公司的,黃先生后來付給了那兩名男子6萬5千元的紅娘費用。黃先生認為,那兩名男子是婚介公司的員工。可婚介公司卻對此予以了否認。
記者:這兩個紅娘跟咱們公司是什么關系?
臻熙婚介公司 現場負責人 應國紅:屬于合作關系,是老鄉。他有男孩子可以帶到我們公司來相親,都是一樣的屬于合作關系。他不承認是他的紅娘,如果是公司的紅娘,這個錢是經過公司來分配的,為什么這個錢拿到外面去了,還不經過公司內部交易,說明不是在公司內交的,是在酒店交的,我們每一單都是在公司交錢的,沒有在外面交錢的。
應國紅說,雖然黃先生結這個婚一共花了30萬,但他們婚介公司只收取了3萬塊錢平臺介紹費,其他的費用費,都是黃先生在安順的一家酒店給的錢,跟他們婚介公司沒有關系。
臻熙婚介公司 現場負責人 應國紅:我們公司就是一個相親平臺,只收了三萬塊錢,其他的費用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因為他只在公司簽了合同,交了一個平臺費,律師也來了簽字了。這個費用我到現在具體的都不是很清楚,所有的經過都是由李燈春、李國華去操作的。
如今,新娘李某和她的紅娘已被公安機關控制,黃先生的紅娘李燈春和李國華兩人也已經失去了聯系,黃先生除了公司退給他的三萬塊錢之外,剩下的27萬多元該怎么去要成了難題。
臻熙婚介公司 工作人員 關先生:你這個錢是在安順交的,也是來相親才認識李國華和李燈春嗎?黃先生:我不認識,到現在都不認識。臻熙婚介公司 工作人員 關先生:他們就是自己不簽字,另外找了一個替死鬼簽的字,現場負責人 應國紅:如果公司有責任,法律判我們公司賠錢的話,我愿意賠,公司沒有錢,我個人賠償都可以。
目前,雙方已經再次前往轄區派出所報警處理此事。
本案是典型的 **“相親式騙婚” 糾紛 **,黃先生為結婚支付 30.8 萬元(含彩禮、紅娘費、平臺費等),但新娘李某隱瞞性病、吸毒史,婚后 20 余天跑路并繼續相親收錢,最終因詐騙被拘留,婚介公司卻推諉責任。核心爭議聚焦 “李某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詐騙”“婚介公司是否需擔責”“黃先生 27 萬余元損失如何追回”,結合《刑法》《民法典》及司法實踐,可從法律定性、責任主體、維權路徑三方面展開分析:
一、先定性:李某的 “閃婚跑路” 不是 “婚姻矛盾”,而是涉嫌刑事詐騙
從案例細節看,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的構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30 萬余元遠超 “數額巨大” 標準),具體表現為 3 個關鍵情節:
目前李某已因詐騙被拘留,這意味著公安機關已初步認定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對黃先生而言,刑事程序是追回損失的首要突破口——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會在偵查階段追繳李某的違法所得(如收取的彩禮、紅娘費),若追繳成功,會優先返還給黃先生;若李某已將錢款揮霍,后續可通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或單獨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
二、再追責:婚介公司、紅娘不是 “旁觀者”,需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黃先生的 27 萬余元損失中,除 16 萬彩禮外,其余 11.8 萬元(5 萬女方紅娘費、6.5 萬男方紅娘費、3 千公證費)與婚介公司及紅娘直接相關,需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
1. 臻熙婚介公司:退 3 萬平臺費不夠,需為 “審核失職” 擔責
婚介公司聲稱 “僅收 3 萬平臺費,其他費用與公司無關”,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中介合同” 規定,婚介公司作為專業婚戀中介,負有 **“核實會員身份及信息真實性” 的法定義務 **,而本案中婚介公司明顯未履行該義務:
因此,黃先生可向法院起訴臻熙婚介公司,主張其 “未履行審核與監管義務”,要求賠償除 3 萬平臺費外的部分損失(如 6.5 萬男方紅娘費,因該費用是通過婚介公司介紹的紅娘收取,與婚介公司的合作關系直接相關)。
2. 李燈春、李國華(男方紅娘):若與李某串通,可能構成 “共同詐騙”
這兩名紅娘收取 6.5 萬費用后失聯,且婚介公司稱其 “欠公司服務費、有案底”,需重點排查其是否與李某 “串通騙錢”:
目前二人失聯,黃先生需向公安機關提供 “付款憑證(如轉賬記錄、收條)”“與二人的溝通記錄” 等證據,協助警方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追贓對象。
三、最后明確:黃先生的 27 萬余元該怎么要?分 3 步走,優先走刑事程序
結合案件現狀(李某被拘留、部分紅娘失聯、婚介公司推諉),黃先生的維權需 “刑事優先、民事補充”,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偵查,爭取 “刑事追繳返還”
第二步:若刑事追繳不足,起訴婚介公司、紅娘承擔 “民事賠償”
第三步:主張 “彩禮返還”,即使李某被判刑也可追討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支持。
本案中,黃先生與李某雖辦理結婚證,但 “共同生活僅 20 余天” 且李某是 “騙婚跑路”,完全符合 “確未共同生活” 的情形,同時 30 萬余元支出導致黃先生母親 “半年無收入、生活困難”,屬于 “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因此黃先生可單獨起訴李某,要求返還 16 萬彩禮。
即使李某被判刑入獄,法院也會缺席判決支持返還,后續可通過強制執行李某的個人財產(如房產、存款)實現債權。
四、關鍵提醒:相親結婚別踩 3 個 “坑”,避免重蹈覆轍
本案給所有通過相親結婚的人提了 3 個醒,核心是 “降低信息差、控制風險”:
總結
黃先生的遭遇本質是 “騙婚者利用婚姻作為‘外衣’,借助不規范的婚介渠道實施詐騙”。對他而言,當前最關鍵的是 “緊盯刑事程序,配合警方追繳”,同時通過民事訴訟向婚介公司、失聯紅娘追責。此案也警示婚介行業:“只收錢、不審核” 的模式行不通,一旦涉及詐騙,中介需為自己的 “失職” 買單;更提醒普通人:結婚是人生大事,切勿因 “著急” 而忽視風險,法律能幫你追回損失,但無法彌補 “輕信” 帶來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