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系前男女朋友。2024年11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一萬元并出具一張借條,借條載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等內(nèi)容。被告李某到期未還,故原告田某通過微信向被告李某催討借款。此后,被告僅償還本金0.25萬元,原告遂訴至法院。
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zhì),被告辯稱是雙方戀愛期間共同使用,吵架時原告說要保障其權益,被告才出具的借條,不存在借款。
原告則主張案涉款項系借款,提供了借條、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電子回單予以佐證,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借貸關系。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作為成年人,對出具借條的后果應具有充分的認知,在此情況下,被告仍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條,應該承擔起所作意思表示的相應后果。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證實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成立。關于被告剩余應償還借款數(shù)額及利息,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給原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1萬元,被告償還本金0.25萬元,剩余0.75萬元未償還給原告,故原告訴請被告向其償還0.7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關于利息。案涉借條中,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利率,現(xiàn)原告訴請自202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息0.1%的標準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核心證據(jù)體系搭建
基礎借貸證據(jù):核查借條內(nèi)容的完整性(確認是否包含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用途等關鍵要素),補充借條出具時的背景記錄(如雙方溝通借款的聊天記錄),避免因借條形式瑕疵影響效力;
款項交付證據(jù):整理銀行電子回單,標注轉(zhuǎn)賬時間、金額與備注(若有 “借款” 標注需重點突出),若存在現(xiàn)金交付,指導田某補充證人證言(如在場朋友的書面證明)或雙方提及現(xiàn)金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
催討與還款證據(jù):匯總微信催討記錄(明確催討時間、金額主張)、李某償還 0.25 萬元本金的轉(zhuǎn)賬憑證,形成 “出借 - 催討 - 部分還款” 的完整證據(jù)閉環(huán),反駁李某 “非借款” 的抗辯。
訴求與賠償金額精準核算
本金部分:核算剩余未還金額(1 萬元 - 0.25 萬元 = 0.75 萬元),確保訴訟請求中本金金額準確無誤;
利息部分:結(jié)合借條約定的 “月利息 0.1%”,計算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確認該利率未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避免因利率約定不當導致利息主張不被支持;
其他費用:若田某為維權支出律師費、訴訟費等,根據(jù)借條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判斷是否可主張由李某承擔,明確全部訴求范圍。
借貸關系合法性論證
法律認知層面:強調(diào)李某作為成年人,對出具借條的法律后果具有充分認知,自愿出具借條即代表對借貸關系的認可,若無相反證據(jù),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
證據(jù)對比層面:將借條、銀行回單與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指出李某抗辯無任何書面證據(jù)支持(如無共同消費憑證、無雙方約定 “款項為共同使用” 的記錄),依據(jù)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反駁其抗辯不成立;
交易習慣層面:結(jié)合民間借貸常見模式,說明 “出具借條 + 銀行轉(zhuǎn)賬” 是典型的借貸行為,與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無書面憑證、無明確還款約定特征不符,進一步佐證借貸關系。
利息主張的法律依據(jù)強化
舉證借條中利息條款的完整性(如條款與其他內(nèi)容字體、筆跡一致,無涂改痕跡),或提供雙方協(xié)商利息的微信記錄,證明利息約定的真實性;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說明月利率 0.1%(年利率 1.2%)遠低于法定上限(LPR 的 4 倍,2024 年通常在 14%-15% 左右),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全額支持。
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準備
收集李某的財產(chǎn)線索(如銀行賬戶信息、房產(chǎn)、車輛、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提交給法院執(zhí)行部門;
申請法院對李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如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高鐵 / 飛機),若李某有轉(zhuǎn)移財產(chǎn)跡象,申請財產(chǎn)保全,確保執(zhí)行順利推進。
后續(xù)款項追討跟進
反駁借貸關系的證據(jù)挖掘
共同消費證據(jù):整理 2024 年 11 月前后的共同消費記錄(如情侶餐賬單、購物付款憑證、旅游費用支付記錄),證明案涉 1 萬元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而非李某個人借款;
借條出具背景證據(jù):收集雙方吵架時的聊天記錄、錄音或證人證言,證明借條是在情緒激動、受脅迫或誤解情況下出具,并非真實借貸意思表示;
款項性質(zhì)補充證據(jù):如雙方此前存在 “無借條的資金往來”“戀愛期間互相贈與習慣” 等記錄,佐證案涉款項可能為贈與或共同支出,而非借款。
利息與還款金額的合理性審查
本金部分:確認已償還的 0.25 萬元是否被田某正確抵扣,若存在其他還款記錄(如現(xiàn)金還款、代付費用抵扣),收集相關證據(jù)(如收條、代付憑證),主張扣減相應本金;
利息部分:審查借條中利息約定是否明確(如 “月利息 0.1%” 是否有歧義)、約定時間是否在借款之后,若存在約定不明或事后添加的情況,依據(jù)《民法典》第 680 條主張 “視為沒有約定利息”,減少利息支出。
對原告證據(jù)的質(zhì)證突破
借條質(zhì)證:若借條存在筆跡不一致、無落款日期、內(nèi)容涂改等問題,申請筆跡鑒定或主張借條形式不合法,降低其證明力;
轉(zhuǎn)賬憑證質(zhì)證:若銀行回單未標注 “借款”,主張款項可能為贈與、代付或其他經(jīng)濟往來,與借貸無關;
微信聊天記錄質(zhì)證:指出聊天記錄中無明確 “借款” 表述,或存在田某認可 “款項為共同使用” 的內(nèi)容,削弱借貸關系的關聯(lián)性。
抗辯主張的法律支撐
利息減免:若利息約定存在瑕疵(如約定不明),引用司法解釋主張不支付利息,或申請法院調(diào)低利率;
本金扣減:提交其他還款證據(jù),主張已償還金額超過 0.25 萬元,要求重新核算剩余本金;
責任分擔:若款項確有部分用于共同消費,主張按消費比例分擔,減少李某的還款責任。
上訴可能性評估與操作
履行方案制定
與田某協(xié)商分期還款,簽訂還款協(xié)議,避免因一次性還款壓力導致逾期;
若李某暫無還款能力,指導其向法院申請延期履行或和解,減少逾期罰息、違約金等額外支出。
法律風險預警
證據(jù)合規(guī)指導
協(xié)商與訴訟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