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與陶某(女)相識戀愛,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辦婚禮。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稱,雙方從認識到舉行婚禮共給付陶某聘金、彩禮、禮物等共計200000余元,雙方共同生活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現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返還聘金、彩禮錢等。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邢某與陶某在訂立婚約之時的聘金等是否應當返還。
判決
駁回原告邢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彩禮應返還的情形,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共同生活、不返還彩禮是否造成經濟困難。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本案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締結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于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另外兩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還彩禮會造成給付彩禮方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