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實務中,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財產的情形較為常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網友咨詢:
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不動產如何執行?
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不動產。人民法院查封共同共有不動產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共有人協議確定財產份額或分割不動產,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產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實物分割,變價處置的范圍限于分割后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不動產。如果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導致共有不動產價值明顯減損的,人民法院可以整體處置,并執行被執行人相應份額的變價款,同時應當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補充: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