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尾款拖欠八年,法院調解終解紛爭!
典型意義
維護契約精神與市場秩序: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應嚴格履行。本案中,被告拖欠購房款的行為違背了契約精神,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法院通過調解促使糾紛解決,強化了社會對契約的尊重,保障了房產交易市場的穩定與規范,警示交易雙方需依法依規履行合同義務。
靈活司法與案結事了:法官突破常規審判模式,積極 “走出去”,深入了解案件實際情況,關注租戶權益,平衡各方利益。在被告存在暫時困難的情況下,通過耐心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既解決了當事人之間長期的糾紛,又避免了判決可能帶來的執行難題和新矛盾,實現了真正的案結事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2016 年 7 月 20 日,被告張某某購買了原告蔣某開發建設的房屋,原告依約于 7 月 27 日前交付房屋。然而,被告僅支付了 25000 元購房款,剩余 300000 元卻一直拖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原告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官實地走訪,發現被告將房屋租給案外人者某居住。同時了解到被告目前確實面臨暫時性困難。為全面、一次性解決糾紛,法官多次與被告溝通,并組織雙方調解。最終,被告承諾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購房款 300000 元,原告同意放棄利息,并承諾收到款項后協助被告辦理房屋不動產證書。
法院裁判
在法官的努力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到圓滿化解,避免了進入判決程序。這種調解結果既考慮了被告的實際困難,給予其合理的還款期限,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使原告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收回購房款,同時通過原告協助辦理不動產證書的約定,完善了房屋交易的后續手續,實現了雙方利益的平衡。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同時,兼顧債務人的實際困難,并妥善處理涉及第三方租戶的租賃關系。本案中,法官通過實地走訪、深入溝通,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準確把握爭議關鍵。在調解過程中,充分尊重雙方意愿,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以靈活務實的方式解決問題。既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保障了原告作為債權人的基本權益,又考慮到被告的現實困境,給予其緩沖時間,同時確保租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為類似復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可借鑒的范例,彰顯了司法在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被告有義務按照約定支付購房款,原告有義務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相關產權手續。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拖欠購房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本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通過調解,雙方達成新的履行協議,以和平方式解決糾紛,符合法律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精神。此外,在涉及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保障了租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確保其租賃關系不受房屋買賣糾紛的不當干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