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其簽訂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未成年的兒子所有,兒子隨王某生活,該房屋暫由王某與兒子居住。
李某與王某離婚后又與他人結婚,因經濟因素李某拒絕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兒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其目前收入比以前減少了很多,房價一直上漲,其與妻子只好租房居住。與王某離婚時自己考慮不周,一時沖動就放棄了房產。因贈與兒子的房產尚未過戶,請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
王某答辯稱,當初之所以同意與李某協(xié)議離婚,就是因為李某愿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兒子。李某達到離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現(xiàn)在又反悔要撤銷贈與,法院不應支持李某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登記離婚時協(xié)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房屋也一直由王某與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贈與物的物權一直沒有發(fā)生變更。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款為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guī)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李某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主張撤銷房產贈與,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判決:李某主張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成立,該房產仍然屬于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在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自愿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該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子女撫養(yǎng)、房產贈與等與協(xié)議解除婚姻關系是一個整體問題,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李某又對贈與房產問題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當前已失效,請參考民法典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