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夫妻倆經過半生的奮斗于10年前在本市購買一套安置房(安置協議系賣房人兒子的名字)并入住至今。因賣房人的兒子欠錢該房被法院查封。夫妻倆庭審提供了10年前《購房協議》、與物業簽訂的物業合同、繳納的物業費、自己名下的水電費、燃氣費繳費清單,但在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中均因缺少轉款憑證或賣房人的收據而被法院駁回。
律師心中一動“既然在銀行將現金交付給賣房人,賣房人很有可能將該筆現金存進銀行,否則,賣房人帶著大筆現金不方便也不安全”。根據這個細節,律師重點查詢賣房人賣房前后幾天是否有大額現金入賬?
二審改判當事人執行異議成立,當事人喜極而泣,對律師非常感激。
感悟:律師忠實自己的內心職業感覺,認真辦好每一件案件,不煩躁、不放棄,不敷衍,不僅可以讓律師思路更加縝密、細致,與此同時,辯護靈感也會不斷迸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