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黃女士與胡先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以黃女士、胡先生、婚生子小胡三人的名義登記所有權,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后黃女士與胡先生協(xié)商離婚,因對上述房屋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判決結果:
黃女士與胡先生解除婚姻關系;上述房屋雙方另案處理。
分析解答:
在法律實務中,離婚案件是要解除雙方的夫妻關系,同時就雙方的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如果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有可能會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當牽涉到兩個以上法律關系時,法院會要求雙方另行進行析產訴訟,而不會在離婚案件中對房產作出判決。本案中,黃女士與胡先生雙方要求分割的房屋產權證上有兒子小胡的名字,小胡對于夫妻雙方而言屬于“第三人”,如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房屋進行分割,則有可能損害小胡的利益,因此,法院僅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所涉房屋則要求雙方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