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溧女士與趙先生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趙小姐。溧女士與趙先生婚后矛盾越來越大,在趙小姐3歲時,二人協議離婚。離婚時,趙先生考慮到女兒年齡尚小,雙方約定女兒撫養權歸溧女士,但要求溧女士5年內不得再婚,否則趙小姐撫養權應變更給趙先生。后溧女士在離婚3年后組建新家庭,趙先生得知后將溧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變更撫養關系。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分析解答
《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撫養權歸屬,也可約定撫養權的終止條件。但所附條件應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公序良俗,否則無效。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該權利受憲法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溧女士與趙先生離婚時雖明確約定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但該條件實際上是干涉溧女士的婚姻自由,損害溧女士的基本人權,故該約定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趙先生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